诗词

标题: 诽法 [打印本页]

作者: 晓江残月    时间: 2008-7-17 07:46
标题: 诽法
      法者,奖罚也;国者,刀俎也。故法乃国器之刃也。
  自韩非子集法,术,势三家之大成以来,国法乃成型,为历代帝王治国之首选。固其法之精髓:严于待人,宽以待己,为各国君王诸侯喜闻乐见。等若君王以国为刀,以法为刃。刃之愈锋,刀之愈快;刀之愈快,则鱼肉百姓,得心应手,如庖丁解牛。
  得法之利刃,廉政之技巧,又有历代治国兴衰之经验,解忠厚纯善之老牛,易如反掌,自不在话下。可叹后人惊呼其技艺高超,可以入道也。
  法者,大如国法,小若家规,皆以之律人。如牛之栏,猪之圈,马之缰绳,犬之圈套。无他,束缚之以为己用,可令之生,亦可令之死;可驱之以用,亦可剐之以食。今人常赞贞观,文景;亦尝诅商纣,夏桀,实乃前者令其生,后者令其死。
  孟子曰:外无敌国外患,内无法家弼士,国恒亡。此非耸人听闻,哗众取宠。然外患不可多得,多则如虎入狼群,虽猛亦危;无,则必有内忧,固人性可共患难,不可同甘苦,亦危也。 又曰:  国有法家弼士, 则国强;无,则必衰。 盖因内忧源于民,而法可律民。
  故法家为剑,弼士为臂膀,而君王为心目。若手眼同心, 则目之所至,手之所指,剑之所及,远近自如;反之,目迷,手残,剑钝,鼠辈亦可伤之;又或目闭,手残,剑易手,国亦亡;再或,手不同心,手起剑落,必伤自身,国亡矣。
  今之新华,国主已易手,为民之所共居,而法之所向仍为民。然法却未改之,仍然效法古法,大同小异,皆以杀鸡儆猴,以儆效尤为基点。呜呼!民之制法以自制,若蚕之作茧以自缚,荒谬可见,实不足取。
  吾观古今中外之国法皆不可取,唯军法可依。为何?无他,孙子云:一曰道,二曰天,三曰地,四曰将,五曰法。法居其中。现今国情,民为主,可谓上下同心,得道多矣;又无天灾人祸,地震瘟疫,或有之,如长江水患,亦有军民一心,同舟共济;非典禽流,上下同心,患难与共。五中得四,唯法不可得。
  军法,有赏有罚,异于国法家规。故军法所致,法令严行,赏罚分明,则勇者不得独进,怯者不得独退,此治军治法也。令卒与将同意,上下同心,故可为之生,亦可为之死 。
  而今之国法,有罚无赏,此为历代法制通病,或有贞妇孝子,为之表彰,建碑立坊。此非法,乃儒家伦理。
  治国以法,今在之口号。然而法外有情,且法无完法,漏洞百出,所谓上由政策,下有对策。投机钻营之人,多不胜数。盖因民只知法同罚,同罪,不知法亦可谓奖,为赏,
  吾思之,有法可依,执法必严,违法必究。此言大错特错。有法可依,所依之法,只为罚而制,或可律民,但不可为其享之;执法必严,然执法之人以身犯法又如何?违法必究,此话可笑之极,违法者当必究,何需道哉。
  呜呼!法之根本久错矣,奈何仍执之,以错制错,错上加错,如火上加油,以毒攻毒,毒之更深。
  今之毒未深,病亦病未入膏肓,羊未曾亡,此时补牢,仍未晚也。
  故法应效法军法,有法可依,则赏罚有度;执法必严,则赏罚分明;而违法必究,可改之为:利法必奖,重赏之下必有勇夫,则人民监督之权方可行之有效。
  然而,又不可照搬军法,东施效颦不可为之,以免怡笑大方。
  赠之一言:法之根本,民为基础,利之,必为所用,又奖由罚,赏罚分明,则执法之人自然而生,亦不必忧其知法犯法,更有他人督之。
  呜呼!重赏之下,勇夫生,则路见不平,袖手旁观者无;重罚之下,异心者惧,则路不拾遗,夜部闭户,可矣!
作者: 梅岭山客    时间: 2008-7-17 13:38
欣赏美文
作者: 落花无语    时间: 2008-7-17 23:19
有理!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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